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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乐市价费[2004]11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驻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和测算、医疗项目分类和归并,以及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同时制定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乐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我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是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价格》所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上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即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申报,县及县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向当地物价和卫生部门申报,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定价 1、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除省管83项医疗服务价格外的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2、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医疗价格》中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可在同等级指导价基础上确定下浮幅度,制定执行价,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但不允许上浮。二乙以下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在二乙医院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下浮20%一30%,具体执行价格由各区、市、县、自治县物价局会同当地卫生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三、严格特殊器材、特殊材料以及一次性消耗材料作价管理 1、凡《医疗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可另计费用的卫生材料,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卫生材料费的,按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0%计收(手术类除外)。 2、手术类医疗服务,凡项目规范里明确允许另收费的特殊器材、特殊材料,其作价办法按《医疗价格》中手术类价格说明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l、我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禁擅自增设和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规范》和国家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2、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将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必须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医疗价格》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规范开列,无依据项目或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4、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利于民。继续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努力降低药品费用占群众医药总费用66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5、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6、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要明确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内部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网络,定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强化宣传,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一线临床医护人员和相关执收人员更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共识,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后,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将组织安排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实行价格公示和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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