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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行为,加强社会捐赠资产管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四川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设备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川卫财务函〔2024〕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院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医院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涉嫌捆绑定向销售耗材试剂;
(六)所需耗材试剂涉及单一来源供货;
(七)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八)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九)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医院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所有捐赠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需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医院成立接受捐赠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接受捐赠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医务部、科研教学部、审计科、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医学装备科、建设管理科、信息中心、药学部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接受捐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由接受捐赠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医院其他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管理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按照归口原则交医务部、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动力维保科、医学装备科、建设管理科、信息中心等部门按流程办理。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医院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人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和审批工作流程,管理小组办公室收到捐赠意向书后,按程序交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法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预评估意见。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二条 捐赠设备所需的耗材试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统一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相关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接受大型医用设备捐赠时,要符合大型医用配置规划,并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十四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提交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定意见应当及时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七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价格)等,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资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于医务人员培训和培养、医院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九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简化流程。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二十条 捐赠资产由医院统一接受。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对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开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并及时送达捐赠人。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五条 捐赠资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对医院接受的捐赠资产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捐赠协议组织相关科室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并持捐赠资产审批表、捐赠协议、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意见、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备案及开具捐赠收据。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及捐赠审批表对捐赠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资产纳入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资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并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资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医院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年度捐赠资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提交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资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第三十三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当按照医院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参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执行。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三)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不得用捐赠资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四条 非货币捐赠资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资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医院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医院门户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医院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接受捐赠公益事业管理办法;
(二)接受捐赠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资产情况;
(五)受赠资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医院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医院受赠资产的总体情况,管理小组办公室牵头,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具体落实;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医院审计科和管理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医院相关科室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管理小组办公室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资产的使用、管理、公示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院根据需要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具体由纪检室、审计科负责。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医院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必要时,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接受捐赠资产未纳入医院计划财务科(资产管理科)统一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占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乐山市人民医院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资助管理办法》(乐市医党〔2021〕8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