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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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我院职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医院事业发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职代会审查立案,交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是医院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医院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医院职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作为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提案工作小组成员为5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提案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在本届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人员参加,经过民主推荐、工会委员会讨论,职代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小组的任期与职代会的届期一致。

第三章 提案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职工代表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个人提案。由1名职工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联名提案。由2名或2名以上职工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集体提案。由工会大组或工会小组提出提案。

第六条  职工代表提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科研教学、交流合作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文化传承、构建和谐医院等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升运营管理、行政后勤效能等的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职工普遍关心问题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前,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可以结合医院实际和职代会的重点议题内容,制定职工代表提案参考课题,供职工代表参考。

第七条  职工代表提案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本办法第六条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六)提案须按照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制作和发放的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进行撰写和提交。

(七)职工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工会大组或工会小组提出提案的,由工会大组长或工会小组长在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职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小组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由工会大组统一提交提案工作小组;工会大组或工会小组提出提案的,应召开工会大组或工会小组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应及时对征集到的职工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工作小组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五章  提案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应认真负责的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明确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提案应予立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

(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缺乏可操作性;

(四)医院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小组根据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情况和有关内容,分别与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职工代表提案是否立案的初步意见。

(二)召开提案工作小组会议,对征集到的职工代表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在职代会召开前,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进行解释说明,并退还提案。

(三)提案工作小组形成职工代表提案审查报告。

(四)提案工作小组向职代会作职工代表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重大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以在提请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职代会议题、议案。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就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逐件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于职代会会后15个工作日内,送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拟定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商定提案办结时间。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严格程序,逐件办理。

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同商议提案解决的办法。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工作小组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医院行政,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以及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材料,实行专卷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章  优秀职工代表提案的评选管理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开展年度优秀职工代表提案评选活动,将其作为深化职工代表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调动和激发职工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医院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的主人翁意识。评选出的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可择优向上级工会推荐。

第二十条  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医院高质量发展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充分反映了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提案建议好。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和实施。

(三)提案落实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提案人、附议人或工会大(小)组对办理落实结果的评价均为满意;提案办理落实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四)提案规范化。提案案名清晰准确、案由分析全面透彻、措施建议成熟可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提案立案、落实后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被上级工会评选为优秀职工代表提案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乐山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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