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工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活跃广大会员业余生活,引导、规范职工文体活动兴趣小组的组织管理(以下简称“小组”),营造健康、快乐的医院文化氛围,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组是在医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的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工会会员自愿参加,开展业余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小组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小组的成立与撤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组织,至少设有组长1人和9人(含)以上组员,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安排。
(二)组建小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工会文体工作部、工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三)建立具体管理制度,各小组管理制度应包括名称、宗旨、组长职责、组员的权利和义务、计划开展活动及方式等内容。
(四)遵守本管理办法,在职职工10人(含)以上,自愿申请成立小组。同一性质或名称的小组,只设置一个。
第五条 小组成立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工会提交《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文体活动兴趣小组成立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组员名单、管理制度以及年度活动计划等材料。
(二)经工会文体工作部、工会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批复成立,并纳入工会管理。
第六条 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将予以撤销: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利用小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背离小组活动宗旨的;
(三)一年内小组开展活动少于两次;
(四)小组申请撤销的。
第三章 组员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参加小组的条件:
(一)本院在职工会会员;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
(三)承认小组管理制度,服从小组领导;
(四)参加小组活动,履行小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组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小组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小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小组组长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组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小组的决定;
(二)按时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小组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 小组管理
第十条 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组成管理团队。
(一)小组一般设组长1名,可设副组长1名,由各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医院工会审批。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小组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3.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小组活动。
(二)各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每年底开展组员招募工作,保持小组的生机与活力。在年底对组员进行确认,严格考勤,每个组员全年参加活动至少1次,全年参加活动少于1次者应进行清退。
(三)各小组组长、副组长要组织带领组员自觉遵守小组管理制度,服从大局,积极参加和服从所在小组管理。
第十一条 小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方式。
(一)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经过集体民主讨论后决定。
(二)小组要围绕医院文化建设、中心工作等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积极承办医院和医院工会组织安排的相关活动。
(三)小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工会办公室提交当年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活动方案需包含时间地点、主题内容及参加人员,经费预算需包含经费项目、预计人数、费用预算等),经工会文体工作部、工会委员会等研究审核通过后纳入工会职工文体活动年度计划。
(四)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活动。要合理安排活动时间,主要活动时间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为主。
(五)小组以医院工会会员为主体,面向全院职工组织开展日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以邀请规培生、实习生和进修生参加。
(六)鼓励各小组参加院外比赛交流。参加比赛的小组需提前向工会办公室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和活动方案,经同意后组队参加。
(七)小组组织活动务必注意安全,充分评估安全风险并告知参与者安全注意事项,严禁小组组织具有人身安全风险的文体活动。
(八)各小组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撰写新闻稿,积极组织宣传报道。要注意收集图片等材料,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小组延续。
(一)各小组每年年底将小组年度总结(含活动开展情况、效果、现场照片、新闻稿件、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工会办公室。全年未组织活动或不提交活动报告的小组视为自动撤销。
(二)工会文体工作部、工会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向全院公布延续小组名单。
第十三条 小组活动经费报销。
(一)小组活动经费来源为工会经费,参照《乐山市人民医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及范围进行活动经费申请和报销。
1.经费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开展文体活动所必需的活动用品、服装、教练劳务费、场地租金、交通伙食、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2.开支标准:
(1)小组举办的文体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50元的纪念品。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
(2)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开展文体活动的本院职工,不得领取劳务费。
(3)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在中心城区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如有就餐,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据实报销,一天不超过40元。如参加医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文体活动,经费报销按照《乐山市人民医院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小组开展文体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必须提前报工会办公室审核,活动结束后应将发票、签字表等活动材料及时报工会办公室进行费用报销。
(三)小组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由小组长定期向组员报告,接受组员监督。
第十四条 表扬奖励。
工会文体工作部每年对小组提交的年度活动总结报告进行评选,根据小组年度活动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承办医院活动和代表医院参加院外活动情况、职工参与度及特色亮点等评选优秀小组,给予通报表扬,优秀活动组织案例可推荐参加上级或相关荣誉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医院职工文体活动兴趣小组按照此办法管理,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小组,医院工会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乐市医工〔2021〕16号)、《乐山市人民医院职工文体协会经费管理办法》(乐市医工〔2021〕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