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医院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激发医院工会活力,发挥医院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医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医院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医院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五条 医院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上级工会对医院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医院设会员代表60至90人。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医院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工会大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单位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保持与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工会大小组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大小组长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事业单位退休或与医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的、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工会小组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对医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十九条 选举工会小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工会小组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工会小组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工会委员会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 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